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场所外,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场所,并向社会公告。有关单位应当在禁放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