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