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