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绿线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改变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改变城市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相同等级、面积的规划绿地。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