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水务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湿地公园、综合公园等规划,加强城市及周边地区林地、河流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和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建立永久绿地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