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林地、河流水系、湿地、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具有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