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