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务、林业、交通运输、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责任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