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将城市绿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