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倚树搭建,钉栓刻划树木,围圈树木以及利用树木、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二)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三)在绿地内挖土、焚烧、非法摆摊设点、私搭乱建,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或者在绿地内露宿;
(五)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草坪、绿篱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