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先行采取扶正、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措施消除险情,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并危及管线、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安全;(二)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