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城市规划区内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砍伐。
城市树木更新,进行迁移或者砍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人身安全和交通、管线设施安全等构成威胁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迁移或砍伐。
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的或者无法迁移、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一的原则,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地点和规格补植同种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确实无法补植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