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树木花草自然生长的规律,定期对养护管理的树木花草组织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