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树木花草自然生长的规律,定期对养护管理的树木花草组织修剪。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