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出入口。因城市建设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