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出入口。

因城市建设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