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绿化用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化用地标准,且应当与周围绿化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