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配套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且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中空闲土地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