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亳州历史和人文元素,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求。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