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