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新区建设时应当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造中,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