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