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