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