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人未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