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