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