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