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维护与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经维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遇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