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大型活动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五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