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展览或者重大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七日前向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