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设置人应当对全屏予以装饰。

鼓励设置人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期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经向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主管部门报请登记,可以计入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数量。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