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设置人应当对全屏予以装饰。鼓励设置人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期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经向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主管部门报请登记,可以计入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数量。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