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统一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