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转让户外广告设施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属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