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且权属清晰的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予以登记。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