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
(一)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
(二)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
(三)建筑物楼顶及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为三年;
(四)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为一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设置人使用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
设置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