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江门侨乡特色,体现地方文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禁设区、严控区、展示区。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展示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设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