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具体位置、规划点位编号;(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具体位置;(三)设施辨别标识印刻的位置;(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材质等;(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