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具体位置、规划点位编号;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具体位置;

(三)设施辨别标识印刻的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材质等;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