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法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