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农业特色、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按核定编制足额配备人员,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省、设区的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