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的有关专业学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向培养、设立特定岗位或者直接考察聘用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