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公益性工作:

(一)组织推广农药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二)组织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三)指导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搜集、整理、传播适合本区域的农业技术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