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污染、占用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