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