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道路建设单位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交通警示标志牌。建设完善雨水收集和污染物应急处理设施,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