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审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