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饮用水水质监测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每季度将水质监测结果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卫生计生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