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小广告,由发布人进行清理。

发布人不能及时清理的,按下列规定清理:

(一)居民住宅区内的小广告,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组织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清理;

(二)学校、商业区等区域的小广告,由相关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组织清理。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