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工具号码,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部门应当恢复该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