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采取张贴方式发布小广告的,对发布人及受委托的发布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取刻画、喷涂等方式发布小广告的,责令发布人及受委托的发布人限期清理,对受委托的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