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酒类产业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工作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