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酒类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