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对进入名录且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点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进行修缮、改建和扩建的,对进入名录且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点的老窖池、老作坊进行迁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